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 ,决定废止《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16号令)、《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30号令)。
2016年11月23日,国家能源局曾就废止上述两项《规定》发布征求意见的有关通知。
据本网了解,《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中看到,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下称电力监管机构)调解电力争议纠纷。但监管机构调解人员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证调解是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进行,且调解人员无权以调解为由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司法等途径维权。
《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还明确了调解开展的形式:当事人可以主动向电力监管部门申请调解,电力监管机构也可以主动调节。但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节的,不得调解。电力监管部门应在7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调解申请。同时,电力争议纠纷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与调解。
同时,《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指出调解应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因情况复杂不能按规定时间结案的可适当延迟,但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终止调解。调解达成的协议将由电力监管部门制作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书,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另外,与《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同发布的还有另外两篇《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和《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
据了解,根据《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违反电力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为了防止违法或者出现不当具体行政行为,规定对管辖、简易程序以及一般程序中的立案、调查、审查、决定、听证等作出详细规定。规定指出,行政处罚委员会作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对个人作出5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电力业务的企业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作出50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据悉,《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的举报。规定指出,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举报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举报事项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电力市场秩序,《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电力监管机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投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