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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电力运行角度谈《能源法》的修改
时间:2020年04月22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点击:


电力作为二次能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电力运行,准确讲,应该是电力系统调度运行机制,与接入电网的各种以一次能源为动力的电源开机方式安排及企业自身利益密切相关。



4月1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下称《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共11章117条,哪些内容涉及到电力运行,相关内容是否能够自洽(self-consistent),是否适应现阶段及今后电力行业改革发展?



一、涉及电力运行的关键内容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主要有3条涉及电力运行:



第14条〔能源市场化〕国家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机制,在竞争性领域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建立有效的能源监管体系。



这一条位于“第一章 总则”,再加上后面“第五章 能源市场”,彰显能源行业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不动摇,这也是电力运行坚持的基本方向。



第48条〔企业保障义务〕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上网和依照规划的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配置范围,发展智能电网和储能技术,建立节能低碳电力调度运行制度。



这一条位于“第三章 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 ”中“第三节 非化石能源”,主要是基于现行的电力行业体制和运行机制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运行进行描述的,大体有以下三层意思:一是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保持一体化管理模式;二是电网企业发展储能技术,提升电网调节能力;三是电力运行环节实施节能低碳电力调度制度。



第53条〔管网管理〕电网、石油天然气管网等能源输送管网设施应当完善公平接入机制,依法向符合条件的能源生产、销售企业等市场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市场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接入能源输送管网。



这一条位于“第四章 能源供应与使用 ”,主要涉及电网物理接入和使用两个层面,后者与电力运行密切相关。在物理接入方面,新建的电源和用户能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技术规定无歧视接入各等级的输电网或配电网,新建的配电网能无歧视接入上一级输电网;在物理使用方面,电力市场的参与者,能公平地按照市场规则使用输电网络、配电网络进行市场交易。



二、相关条款的自洽性和适应性分析



1、现阶段是否适合固化电网、调度管理体制?



在改革实践中,是立法先行还是政策先行,国内外改存在较大差异性。国内一般采取通过国家层面出台政策文件来指导改革实践,然后再通过改革实践取得的成果来支撑立法(或修订),如,电力行业2002年的国发[2002]5号文件和2015年的中发[2015]9号文件。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按照“放开两头,管住中间”思路,对电力行业提出了“三放开、一独立、三强化”改革要求,在涉及电网管理体制方面留下了“区域电网建设和输配体制”伏笔,未涉及调度管理体制改革。5年来,电力体制改革取得了诸多成效,但在市场机制和价格机制建设上还有较长的路要走。由于电力市场特别是电力现货市场建设与调度管理体制密切相关,调度机构与交易机构在电力现货市场中的职能划分,才于今年2月通过国家部委文件予以明确,接下来还有待实践检验。综上,目前的电力体制改革尚未完成,诸多关键性内容还有待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实践检验,不建议在立法中提前固化电网和调度机构的管理体制。



2、节能低碳电力调度制度与电力市场是否有效衔接?



电力调度运行制度大体上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一是“三公”调度原则,主要是针对燃煤机组发电运行,要求调度机构基于同等级、同区域机组负荷率相当、利用小时一致、年度计划完成率偏差均衡的原则安排机组开机运行方式;二是“十一五”期间提出的节能发电调度制度,即在满足系统负荷预测、电网约束前提下以发电侧能耗最小化原则为优化目标形成开机组合和发电计划,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优先保障上网,燃煤机组能耗水平低者优先上网并建立配套的经济补偿机制;这一政策在执行中,变异为年度差别电量计划,未实现按能耗最小化原则改进传统的计划调度模式。“十三五”国家规划提出建立“节能低碳电力调度制度”,进一步强调了可再生能源消纳的优先保障地位。三是安全约束的经济调度制度。电力现货市场环境下,电力运行既要遵循自身的物理客观规律,又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即安全约束下的经济调度。经济调度可以适应可再生能源消纳,如通过地板价等机制设计,实现可再生能源在电力运行中优先消纳,但是,经济调度不一定是节能调度。如,燃气机组能耗低,但其成本高,不适合替代燃煤带基荷。综上,“节能低碳电力调度制度”如果仅针对可再生能源,勉强说的过去,如果是针对整个电力运行环节,存在与能源市场机制不兼容的问题。



3、电网企业发展储能技术是否符合自然垄断环节监管要求?



电网作为自然垄断环节,是否强制要求电网企业发展“储能技术”呢?这个问题需要根据电网公司的不同角色来解读。第一个层面,电网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直接投资电网侧储能设施。根据修订后的《输配电价成本监审办法》,电储能设施费用不计入输配电成本,这表明电网企业投资储能技术不符合自然垄断环节的成本监管方向。第二个层面,电网企业所属产业公司投资不限于电网侧的储能设施。根据《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64条,自然垄断环节与经营性环节应该分开经营。此时,如果是在电网的场所安装电网侧储能,应该给予所有投资主体公平开放的机会,不能把公众买单的资源当作自留地。综上,建议不提出电网企业发展储能技术的立法要求。



4、电网公平接入是否能保证电网公平使用?



电网的接入只是从源头上保证电网使用者与输电、配电网络的物理连接。后续电力运行中,涉及到如何公平使用输电、配电网络;特别是电力市场环境下,输电网络的输电能力直接决定了买卖双方签订的实物合同约定交易结果的有效性,输电网络的公平无歧视开放极为关键。综上,建议针对电网的物理接入和使用两个环节都提出公平无歧视开放的要求;另外,有部分高压用户直接接入输电网络,建议增加“能源消费者”作为电网公平开放的对象。



三、具体修改建议



1、对《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48条第一款的修改建议



(1)建议将“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配置范围,发展智能电网和储能技术,建立节能低碳电力调度运行制度。”修改为“电网企业应当加强输电网建设,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技术,扩大可再生能源配置范围”。



(2)建议在《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五条〔市场建设目标〕”中增加一款“电力市场建设和运行应当坚持节能低碳原则,有利于可再生能源消纳”。



2、对《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53条第一、二款的修改建议



(1)建议将“电网、石油天然气管网等能源输送管网设施应当完善公平接入机制,依法向符合条件的能源生产、销售企业等市场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修改为“电网、石油天然气管网等能源输送管网设施应当完善公平接入和使用机制,依法向符合条件的能源生产、销售、消费企业等市场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



(2)建议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市场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接入能源输送管网”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市场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接入和使用能源输送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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